一、补贴对象
1.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
2.16-24岁失业青年。
二、补贴条件
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
(注:1.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见习前须先进行失业登记。
2.就业见习是一种就业准备活动,不是正式就业,见习单位不得将已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人员作为就业见习人员。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可双向选择,录用的再签订劳动合同。
3.见习期须满3个月(含)以上。(见习期间中途如有变更,以补充合同为依据)。
3.见习单位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
4.本补贴有申报时间限制(详见办理流程),符合条件者应及时提交申请。)
三、补贴标准
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月,80%即1240元/月,今后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再按新标准计算)。即见习单位每月支付给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下限应在1240元(含)以上,上限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由政府承担部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注: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月,政府负担50%即775元;今后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再按新标准计算)。
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给见习者本人,政府支付的部分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申请拨付。
四、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3-6个月。(3-12个月)
五、申请渠道
向认定该见习单位的市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六、申请资料(一式一份)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表单1);
2.《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花名册》(表单2);
3.见习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证明)复印件;
4.见习单位认定文件(表)复印件;
5.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6.见习人员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7.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7.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单);
8.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审验。所提交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并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七、办理流程
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拨付先行垫付的见习补贴政府支付的部分。见习补贴应于见习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流程如下:
1.申请账号(首次办理单位需申请省资金系统账号,已有账号的单位直接进入第2个流程)
需携带资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证明),到相应的市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领账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对单位的基本信息后,创建、分配账号。
2.网上申报(预受理)
用人单位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的账号登陆“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http://www.gdhrss.gov.cn),也可从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www.shantou.gov.cn/hrss)→办事指南→就业创业资金申报登陆。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提交申请,注意资金系统中“受理地点”按申报渠道选取市或相应区县。
3.提交纸质资料(受理)
用人单位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纸质材料。
4.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纸质资料申请后,按月集中汇总审核,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5.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将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注意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信息通过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7天。
6.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在《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批意见,并提出拨款意见。
7.资金划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务机构)自收到拨款意见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八、其他事项
1.本办法涉及失业登记等管理事项,按各级有关政策执行。
2.以上每一办理环节如发现存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可退回上一环节。
九、业务表单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2.《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