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就业优惠政策指南

汕头市就业优惠政策指南

一、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或推荐受影响职工在机构所在地成功就业的,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

补贴标准

每人400元。

申报时限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推荐劳动者到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或推荐受影响职工成功就业后,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期限届满之日(即缴纳社保满6个月)起6个月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汕头市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

(一)补贴对象1,2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延后缴费人员不再进行补贴。

(二)补贴对象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本条政策原补贴期限为1年,原已享受过此项政策的补贴对象,不可申请额外享受一年;仍处于政策享受期限内的补贴对象,补贴期限延长至2年。

申报时限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汕头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按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之和的50%额度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延后缴费人员不再进行补贴。

申报时限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登记灵活就业并缴纳灵活就业社保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四、汕头市一般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

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月500元。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一般性岗位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延后缴费人员不再进行补贴。

申报时限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吸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五、汕头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

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到我市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补贴标准

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补贴给毕业生本人。

补贴期限

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申报时限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吸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之日起1年内提出。

六、汕头市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

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

    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0187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月)给予补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延后缴费人员不再进行补贴。

申报时限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七、汕头市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补贴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

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延后缴费人员不再进行补贴。

申报时限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八、汕头市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

补贴对象

2017-2020年期间,用人单位每吸收一名本省和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且签订劳动合同时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半年以上,按吸收人数给予补助。

补贴标准

每吸收一名补助3000元。

补贴期限

同一单位吸收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申报时限

本补贴每半年(上半年或下半年)可申请1次。最后一次申请时间应于2022年上半年前提出。

九、汕头市到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

(二)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协议)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

补贴标准

每人补贴5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

申报时限

补贴申请可在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后提出,并应于应届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期限届满之日(即缴纳社保满6个月)起1年内提出。

十、汕头市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

在汕头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就读,于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1.属于城乡困难家庭成员;2.属残疾人;3.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标准

每人2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

申报时限

学校在每年3月1日至31日安排时间给学生集中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自愿原则,向学校提交求职创业补贴申请,由所在学校组织初审,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统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十一、汕头市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

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

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月,80%即1240元/月)。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由政府承担部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注: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月,政府负担50%即775元;今后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再按新标准计算)。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给见习者本人,政府支付的部分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申请拨付。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3-12个月。

申报时限

见习补贴(政府支付部分)应于见习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

十二、汕头市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

补贴对象

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500元。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3-12个月。

申报时限

补贴申请应于见习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

十三、汕头市见习留用补贴

补贴对象

见习单位在见习期满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

补贴标准

每留用一名补贴3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

申报时限

补贴申请可在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后提出,并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期限届满(即缴纳社保满6个月)后6个月内提出。

 

 

十四、汕头市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对象

(一)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二)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三)军转干部;(四)复退军人;(五)登记失业人员;(六)就业困难人员;(七)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八)在乡镇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以上补贴对象成功创业的(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

每户10000元。

补贴期限

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每家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只能申报一次。

申报时限

各类资助对象须在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注册之日起6个月后、3年内提出资助申请,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时间为界点计算。

十五、汕头市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

(一)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二)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三)军转干部;(四)复退军人;(五)登记失业人员;(六)就业困难人员;(七)在乡镇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以上补贴对象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申请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

租用经营场地的年租金大于或等于4000元的,按每年4000元给予租金补贴;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发生租金数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租金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申报时限

各类补贴对象须在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初创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时间为界点计算。

十六、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个月以上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补贴期限

同一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所吸纳的人员只能申报一次补贴,再次吸纳同一人员不能重复申请补贴。

申报时限

首次申请补贴时,要求创办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在初创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时间为界点计算。可根据吸纳情况多次申请,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十七、汕头市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承担政府补贴孵化服务的,应与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孵化基地软硬件标准、提供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等内容)。签订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标准

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创业孵化基地在与人社部门签订协议期限内,进行滚动孵化,根据孵化成功户数可连续申请补贴。

十八、汕头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对象

在汕头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汕头市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该目录未公布前,参照汕市财社〔2014〕12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中的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

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补贴按汕头市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该目录未公布前,参照汕市财社〔2014〕12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中的相应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每人200元补贴标准。

申报时限

补贴申请应于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1年内提出。

补贴期限

每位学生在校期间仅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九、汕头市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以及处在创业初期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

我市开展的创业培训采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的马兰花中国创业项目中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课程,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二十、汕头市失业受影响职工临时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

处于失业状态且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受影响职工。

补贴标准

补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

申报时限

补贴申请应于登记失业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二十一、汕头市吸纳受影响职工一般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

用人单位吸纳受影响职工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500元。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申报时限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十二、汕头市受影响企业特别培训补助

补贴对象

受影响企业。

补贴标准

按参训职工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受影响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

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二十三、汕头市失业受影响职工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补贴条件的受影响职工。

补贴标准

失业受影响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按照汕头市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和相应标准(该目录未公布前,参照汕市财社〔2014〕12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二十四、汕头市失业受影响职工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补贴条件且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意愿的受影响职工。

补贴标准

我市开展的创业培训采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的马兰花中国创业项目中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课程,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二十五、汕头市受影响职工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补贴对象

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受影响职工。

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条件的受影响职工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生活费补贴期限标准按照汕头市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和相应标准(该目录未公布前,参照汕市财社〔2014〕12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相应工种技能晋升(创业培训)补贴标准规定,补贴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培训项目,补贴期限不超过2个月;补贴金额在2000-3000元的培训项目,补贴期限不超过4个月;补贴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培训项目,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6个月。

 

 

注:1.就业困难人员按粤人社规〔2019〕8号文规定的对象范围确定:包括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大龄失业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精神障碍康复人员、退役士兵(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2.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3.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各项补贴的具体操作办法(包括申办条件、流程、所需材料等)详见市人社局网站(http://hrss.shantou.gov.cn/)(专题专栏→就业创业信息公开→补贴办法)。

 

汕头市市直各有关科室联系电话:

就业促进科    88645046  

培训教育科    88645067

就业中心      88645026(88645022)

各区县就业、培训、就业中心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金平区人社局就业股  88238861,培训股  88643506,就业中心  88629210;

龙湖区人社局就业股  88260654,培训股  88265576,就业中心  88940978;

濠江区人社局就业股  87398178,培训股  87374381,就业中心  87398178;

澄海区人社局就业股  85863845,培训股  85855191,就业中心  85863845;

潮阳区人社局就业股  83613068,培训股  83812315,就业中心  83813363;

潮南区人社局就业股  87794278,培训股  87906251,就业中心  87913652;

南澳县人社局就业股  86800089,培训股  86802206,就业中心  86816932。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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